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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买“凶房”,还能退吗?

www.nanpingfu.com 2024-10-17 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刘某从事喜铺买卖多年,伴随买卖规模的扩大,刘某想经营一家分店。2022年8月30日,刘某在某互联网平台上发现了崔某的房源,经过多方面权衡,无论是地段还是面积都感觉非常认可,后通过平台联系到房主崔某进行看房,双方多次交流后于2022年9月24日签订《沿街商铺房子交易合同》,约定崔某将坐落于城中心沿街的商铺三间供应给刘某,商铺总面积为156平米,房子总价款为238万元。刘某于2022年十月16日付清全部购房款,崔某将房地产过户到刘某名下。2022年12月20日,刘某从来店购买产品的客户口中得知,几年前曾有一对小夫妻在这里门店经营,后因情感纠纷,女方在门店内上吊死亡。刘某得知后感觉自己遭到了欺骗,且自己做的是喜铺买卖,在“凶房”里不吉,于是公告崔某表达了退房的意愿,崔某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沿街商铺房子交易合同》,并需要崔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方法,使他们在违背意愿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涉案房子中过去发生过有人上吊死亡的事实,是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该事实虽然不会干扰到房子的实质用价值,但会严重干扰购房人的购房意愿,出卖人崔某有义务向购买人刘某披露。正是因为崔某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刘某误以为该房子为正常房子,从而作出购买该房子的意思表示,是违背真实意愿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刘某需要撤销双方签订的《沿街商铺房子交易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他们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本案中,被告崔某刻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致使刘某误判,并最后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被撤销,原告刘某因此付出的房子装修成本、过户需要多少钱等均应由被告崔某赔偿。


判决后,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法官说法


“凶宅”并不是一个法律定义,没办法在实体法律规范上对其进行准确的概念。准确的来讲应该是基于中华民族传统风俗而产生的一个民间定义。将某类房子概念为“凶宅”,是日常大家追求喜庆吉祥、禁忌死亡和趋利避害心理而演化的产物。


在房子交易尤其是二手房交易中,中介机构拟定的条约中一般将“凶宅”概念为,在业主本人或亲属持有期间,房子本体结构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含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房子内坠出死亡、意料之外死亡等。在双方当事人对凶宅有明确约定的场所,上述约定可以作为解决有关纠纷的依据。但在当事人双方就“凶宅”的定义并未做约定时,判断是不是为“凶宅”就不可以以个体主观感受为依据,而应当以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下所达成的社会共识为判断标准。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死亡形式,发生人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自然的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不应是此界定范围;二是死亡地址,发生在房子内即房子专有部分。


择善而居、趋利避害是一种善良朴素的传统风俗。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信息。房子中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并不会干扰到房子的实质用价值,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讲,该情形的确会对居住人和用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足以对其作出是不是购买房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影响,因此出卖方负有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

Tags: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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