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超越诉讼时效的种类有什么
一是因为劳动者不了解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内提起,当被告知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时效为60天时,才恍然大悟。(依据《劳动法》第82条)
二是离开外贸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后在计算交费金额时发现外贸原单位未为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再来提起仲裁已为时已晚。因此要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切勿忽略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定—申诉的有效期。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需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的“应当”是指劳动者了解或应当了解我们的权益遭到侵害之日起算。比如:单位未支付劳动者薪资(包含加班薪资)、未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当劳动者了解或应当了解之日起就应在法按期限内提起仲裁,因为种种缘由职员只能在离开单位后想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那也需要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起申请,不然将丧失一次维权的机会。由于时效是进入劳动仲裁审理的首要条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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