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实行,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需要立即实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实行的刑罚规范。在两年的缓刑期内,表现好可能不再实行死刑,有故意犯罪或者其他紧急违法行为,实行死刑。那样死刑缓期实行变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详细情况请看下文。
依据刑法第5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实行的罪犯,依据其在死刑缓期实行期间的表现,死缓判决可作两种变更:
1.死缓犯在缓刑实行期间,假如没故意犯罪,2年期满将来,减为无期徒刑。死缓犯在缓期实行期间,假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将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需指出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实行的罪犯,假如死刑缓期二年实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依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死刑缓期实行罪犯减刑的管辖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对死刑缓期实行罪犯减刑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监狱在死刑缓期二年期满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对申报材料审察后,觉得应当减刑的,裁定减刑,并将减刑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死刑缓期实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实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对死缓犯实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实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实行期间,假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实行死刑。
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监狱准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察起诉。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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