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导致新生儿死亡,且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被告对新生儿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死亡赔偿金也应支持。我们就将新生儿死亡,医院是不是应该赔付死亡赔偿金这方面的内容作如下说明:
1、医疗事故纠纷,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处置。关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何法律进行赔偿,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置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公告规定:条例实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置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根据该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实行。
2、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置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参照,但,对于《医疗事故处置条例》中没规定的赔偿项目,而在普通法中有新的赔偿项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所作的司法讲解中包含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一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赔偿?当然,应当予以赔偿。如此才能愈加全方位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
3、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对于一般医疗事故的案件,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但对于死亡的案例,赔偿项目缺少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死亡赔偿金一项,对于紧急伤残的案例缺少出院护理费一项,不尽合理,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有些法院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有些法院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讲解处置,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为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愈加全方位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绝大部分患方是弱势群体,愈加需要法律和社会的支持,尤其是死亡或者重大伤残,多数患方家庭早已承受不住经济和精神上的打击。在赔偿的时候,再遭遇与其他缘由死亡或者重大伤残的“同命不同价”的待遇。对他们来讲确实不公平、不公正的。 因此,对于《医疗事故处置条例》中没规定的赔偿项目,而在普通法中有新的赔偿项目的,应当全部支持。
对于新生儿死亡,医院要赔付吗?期望我们收拾的内容可以为你提供帮助,欢迎大伙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