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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手段有什么

www.qniki.com 2024-07-02 法律综合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手段有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若是抵押物、留置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手段,但抵押人、留置人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手段,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手段与清点被保全的财产、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保全手段假如使用清点财产的办法,对清点过的财产,被申请人可以用,但不能转移、变卖、毁损和隐藏。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公告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免因被冻结财产的人到银行提取存款而发生顶账。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含人民法院都不能重复查封、冻结。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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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民事诉讼法 民诉与仲裁指南 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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