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在离婚时怎么样处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同居住的公房,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离结婚以后,双方均可承租:
结婚以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结婚以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一方结婚以前借款投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结婚以后夫妻一同偿还借款的;
结婚以后一方或双方申请获得公房承租权的;
结婚以前一方承租的公房,结婚以后因该承租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子的;
一方将它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子的;
结婚以前双方均租有公房,结婚以后合并调换房子的;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根据以下原则处置: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照顾无过错一方。
与产权房分割不一样的是,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隔开分室居住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也就是说在征得自管房单位赞同的状况下,承租人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办理有关房子变更登记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