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物在正常用过程中,势必会存在自然损耗的,一旦自然损耗达到极限,出租物损毁,可以说是势必的结果。这样的情况下,出租人能否需要承租人赔偿损失,总是成了两者争议的焦点。
出租物自然损耗受损毁,承租人无需赔偿
承租人在正常用出租物过程中,势必会产生肯定损耗的,若出租物已经达到损毁的边缘,那样就极易损毁。这样的情况,承租人是无需赔偿的。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根据约定的办法或者出租物的性质用出租物,导致出租物遭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比如如出租的羽毛球杆,在正常用时,势必会产生磨损、折旧等自然损耗问题,经过长期对外出租用后,就可能在承租人正常用中折断损毁,这个时候承租人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由于承租人在占有并用该出租物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租金),而上述对价即是对出租物可能因正常用而发生损耗、折旧、甚至损毁的补偿,出租人不可以因承租人在正常用状况下导致出租物损毁而需要额外的损害赔偿。
假如出租人因此不退还押金的,承租人可以采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追讨押金。
由于押金只不过在承租人对出租物存在恶意用、不当用或者遗失等非正常用状况下,出租人才能予以没收,甚至需要承租人赔偿。
应该注意的是,在出租物自然损毁,又没办法协商处置押金事宜时,就需要注意采集证据资料,为将来法院诉讼做筹备。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有证据充分才能胜诉的。
除此之外,如果涉案金额大的,案情复杂的,或不熟知法院步骤的,最好向专业合同律师详细咨询后,再作进一步决定,如此有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