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到底要如何确定,这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它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通过肯定的规范来确定,这就使得它的确定具备非常大的任意性。
虽然大家不能对离婚精神损害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但大家可以大概地确立一些概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让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大概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讲解》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原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方法、场所、行为、方法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状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质量。这六个原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范围,大家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依据过错方侵害的方法、场所、行为方法,对受害人导致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与当地的平均生活质量这类原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推行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方法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与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导致的伤害程度与当地的平均生活质量。
依据司法讲解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大家大致觉得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原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1)加害人过错程度,譬如加害人是不是主观上故意。(2)具体的侵权情节,譬如重婚与与别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一样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4)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实行上的问题。(5)其他情节,譬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以后他们可以回报的就越多。
虽然离婚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有一个大概的依据,但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然非常大,笔者建议这种案件的审理可以依据肯定的判例,由于判例是已经被实践化的理论,具备肯定的准确性。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法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法,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确有困难,可分期给付。分期给付的,经权利方请求,法院可责令义务方提供抵押物或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以担保给付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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