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子女抚养与抚养费支付问题,一般表述为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那样怎么样认定子女不可以独立生活总是成为双方争执的的重点,有些觉得需要抚养到大学毕业,有些则以为抚养到十八周岁。
对于“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司法讲解中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同意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缘由而没办法保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结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该条讲解,可以确定,爸爸妈妈须承担承担抚养义务的子女包含未成年子女及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而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分为以下两类:
1、尚在同意高中及高中以下教育的;
2、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缘由而没办法保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特别是支付抚养费问题,独立生活的界定总是起到非常大有哪些用途,甚至在需要增加抚养费的问题是不是为独立生活也是法院支持与否的重点。对于怎么样界定独立生活不了解的当事人在该问题与他们发生纠纷建议可以找个子女抚养费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栏查找适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