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爱文化改造的行政手段,是处置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办法,其适用对象是有特殊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手段,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法定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办法。二者性质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故不可以以劳动教养代替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手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劳改犯、劳教职员犯罪案件中实行有关法律的几个问题的回话》,劳教职员犯罪的,仍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侦查、预审和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节》第56条规定:“劳动教养职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第57条规定:劳动教养职员因犯罪被逮捕的,劳动教养职员涉嫌犯罪需采取强制手段的,其条件、办法和需要与在社会上犯罪的状况并无不同。觉得其犯罪事实了解,证据充分的,作出起诉决定;觉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决定不起诉的,撤销取保候审,交由有关部门继续实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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