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吴某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5月26日,双方在吴某家举行了订婚仪式。我共收受吴某家给付的彩礼钱50000元。订结婚以后,我和吴某都去外地打工,平常都是电话联络。今年3月份,媒人忽然告诉我说:吴某感觉和我性格不和,要解除与我的婚约关系,并要我返还彩礼钱。我觉得彩礼是吴某自愿赠与且是吴某提出退婚,不应退还。请问,订结婚以后男方爽约,我需要退回彩礼吗?
答:彩礼,有些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一般是男方在结结婚以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假如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假如男方提出,女方就能不退还。事实上,这种观念是不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讲解》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3、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适用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为你和吴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该条规定并没说明男方悔婚,就不需要返还彩礼。因此,假如男方悔婚,女方也应当返还彩礼。